重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文书样式
作者 lawyermr 浏览 发布时间 2020-03-14 10:55:52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
裁
文
书
样
式
二○一五年 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注:1、本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应填写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
2、申请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申请书中间加页;
3、填写的申请书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规范;
4、填写完毕后,在每页右下方注明页码;
5、交此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A4型纸)。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不当或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按时出庭。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四、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五、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注意事项。依法、公正、及时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为促进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向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办案人员购置物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办案人员说情;
(四)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五)不准诬告陷害办案人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一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贵委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证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已受理你(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请于 年 月 日前(或开庭当日)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本案承办人员,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为确保您有效行使权利,请仔细阅读《举证须知》。
附:《举证须知》
年 月 日
(盖章)
注:仲裁委员会未指定举证期限的,不使用本通知书,但可以单独使用举证须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须 知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本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本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本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未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截止时间为仲裁庭调查活动结束之前。
四、交换证据
本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委认可,也可以由本委指定。
五、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证据清单
注:本表一式三份,二份随证据提交仲裁委,一份由证据提交人持有。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旁听申请登记表
注:(1)申请旁听时应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2)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声明一栏内容并签字确认。(3)此表可自行复印。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避申请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审理 与 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中,仲裁员(书记员) 存在以下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仲裁员(书记员) 提出回避申请。
具体事实如下: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 (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 ,职务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注:提交本证明时,请一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A4型纸)。
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
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授权代理( ):代为参与仲裁活动,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 ):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申请,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 托 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表人身份证明
我等共同推选 等 人为我方与
争议一案的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其在仲裁活动中依法进行的所有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举人签名:(以下空白处签名写不下时,可另加一页A4纸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
裁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
仲
裁
文
书
样
式
二○一五年 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民族或国籍 | 现工作单位 | ||||||
户口性质 | 城镇□ 农村□ |
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被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
或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职 务 | ![]() |
||||||
地址 | |||||||
注册号或 登记号码 |
|||||||
联系电话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注:1、本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应填写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
2、申请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申请书中间加页;
3、填写的申请书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规范;
4、填写完毕后,在每页右下方注明页码;
5、交此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A4型纸)。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不当或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按时出庭。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四、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五、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注意事项。依法、公正、及时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为促进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向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办案人员购置物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办案人员说情;
(四)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五)不准诬告陷害办案人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一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贵委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证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已受理你(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一案,请于 年 月 日前(或开庭当日)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本案承办人员,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为确保您有效行使权利,请仔细阅读《举证须知》。
附:《举证须知》
年 月 日
(盖章)
注:仲裁委员会未指定举证期限的,不使用本通知书,但可以单独使用举证须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须 知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本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本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本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未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截止时间为仲裁庭调查活动结束之前。
四、交换证据
本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委认可,也可以由本委指定。
五、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证据清单
案号 | 劳仲案字〔 〕第 号 | 证据副本数 | ||||||
编号 | 证据名称 | 份数 | 页数 | 原件或复制件 | 来 源 | 证 明 对 象 | ||
证据提交人签名 | 证据提交日期 | |||||||
证据接收人签名 | 证据接收日期 | |||||||
注:本表一式三份,二份随证据提交仲裁委,一份由证据提交人持有。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旁听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申请旁听的案件名称 |
|
|||||||||
申请人声明:已经知晓旁听纪律并同意遵守:1、参加旁听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本委办公室申请登记;2、10人以上参加案件旁听,旁听人员须提前5日向本委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开庭场所。未提前预约而旁听席满的,申请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开庭场所;3、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或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鼓掌,不得随便进出开庭场所;5、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手提电脑等通讯工具;6、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仲裁员有权警告、制止,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情节严重的,可令其退出开庭场所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 ||||||||||
申请人签名: | ||||||||||
承办人意见 |
|
审批意见 |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避申请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审理 与 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中,仲裁员(书记员) 存在以下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仲裁员(书记员) 提出回避申请。
具体事实如下: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 (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 ,职务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注:提交本证明时,请一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A4型纸)。
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
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授权代理( ):代为参与仲裁活动,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 ):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申请,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 托 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表人身份证明
我等共同推选 等 人为我方与
争议一案的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其在仲裁活动中依法进行的所有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举人签名:(以下空白处签名写不下时,可另加一页A4纸签名)
年 月 日
代表人 姓名 |
性别 | 住址 | 联系电话 | 邮编 |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 日期 |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 渝九劳人仲案字〔 〕第 号 |
填写地址 确认书的 告知事项 |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
裁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